一是严格查借阅档案范围。明确规定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几种情况:组织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办理退休、工资待遇、职称评聘、治丧等工作使用的;办理案件需要取得旁证材料的;因编史修记、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等需要查阅干部履历和自传的。除此之外,干部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提供使用。
二是规范查借阅档案程序。规定各单位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时,需查借阅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且系中共党员和查借阅单位的正式干部,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人员需在《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上如实填写查阅事由和内容,由该单位分管组织人事工作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审批表由信息管理室把关,领导审签后,查档人员根据查档用途查阅相关材料,并将相关信息填在《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登记薄》。
三是强化查借阅档案使用。干部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使用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干部档案材料一般只能摘抄。特殊情况需要复制的,须事先在《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列出需要复制的材料明细,并经批准方可复制。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须经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用后由查档单位存档或登记销毁。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
四是严明案查借阅档案纪律。查阅干部人事档案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查借阅时不得圈画、批注、涂改、污损、撤换、抽取、增添、拍摄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档案内容;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的干部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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