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从 2019年 6 月在全国施行,到现在已满 4 年。如果从党中央、国务院在四川开展试点起算,已经经过了6 年。总的来看,制度机制日趋成熟,制度效能持续释放,但从更好地精准理解政策、自觉按政策办事的更高要求来看,实际工作中仍可能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认识误区。
误区一
职级晋升一定可以“到点就上”
按照《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十六条中“公务员的职级依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和第十八条中“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 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等规定,“资历”是确定和晋升职级中排在最后的因素,不仅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还专门强调了“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具体到一个地方或者一个单位,每一职级的职数比例都是确定的,越是较高职级数量越少。这就决定了在实践中也不可能“到点”就一定晋升,而是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树立正确的导向。
误区二
职级晋升一定可以“一走到顶”
按照《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十条中“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和“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等规定,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和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不能设置一级巡视员;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不能设置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不能设置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和一级调研员,这是职级设置的高限。具体到一个地方或者一个单位,也不是所有的公务员都可以晋升到本地本单位可以设置的最高职级。除了较高职级一般职数较少外,晋升每一职级还须在下一职级任满 2 — 4 年以上,同样要满足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的要求。
误区三
职务与职级一定应该“相互平行”
从调研的情况看,目前仍有一定比例的公务员将“并行”理解为“平行”,对“官走官道、员走员道”理解较为片面。按照《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中“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的规定,职务与职级之间的“并行”关系显然不能等同于“平行”“不交叉”,而是“有平行”“有交叉”,可以相互转任、兼任的关系,更像是一座“立交桥”。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都有一个对应的最低职级;符合晋升职级条件的领导干部可以晋升职级;晋升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个人实际条件,可以免去领导职务,也可以不免去领导职务;职级公务员可以提任上一级领导职务,也可以转任同级或者兼任下级领导职务。换言之,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职级职数既可以用于职级公务员的晋升,也可以用于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晋升。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所有公务员的持续有效激励。
误区四
年度考核“优秀”一定应该“提前晋升”
按照《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级所要求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其间每有 1 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但这个“任职年限”只是晋升职级所要求的“基本资格”之一。如前所述,“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既然不一定可以“到点就上”,那相应地,“任职年限缩短半年”也不是必须提前晋升,更不是必须提前半年。这不仅不是政策的适用性不足,反而恰恰是政策统一性的体现。从实践来看,各级组织一般不仅将年度考核优秀考虑在职级晋升的“资历”条件内,而且将其考虑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条件内统筹平衡,从而实现更加科学合理的职级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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