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公聘民用”引才办法(试行)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3-05-29 08:53:33

随州市“公聘民用”引才办法(试行)

随人才〔2023〕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兴随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助力破解非公企业急需紧缺人才引进难题,支持我市营商环境建设,根据《关于深化炎帝人才支持计划加快打造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若干措施的通知》(随政发〔2022〕15号)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聘民用”,是指遵循人才流动规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自主选择、来去自由”的原则,以国有人才服务企业为招聘主体,非公企业为用人主体,吸引外地各类急需紧缺人才为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服务的引才用才模式。

第三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全市“公聘民用”引才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国有人才服务企业负责人才的招聘实施,用人单位(非公企业)负责人才的管理考核。

第二章 引才方式和管理

第四条  对用人单位现阶段急需的中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由随州国投集团全资子公司随智产业发展研究院(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智公司”)通过网络、猎头等方式组织人才招聘,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随智公司考察通过后录用。

第五条  引进人才与随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作为“产业服务团”成员派驻用人单位从事具体工作,按国企员工标准享受“五险一金”,不参与随州国投集团内部人员调配、岗位竞聘、职务晋升等事宜。

第六条  用人单位负责引进人才的日常工作安排、业绩考核,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承担劳动合同期间所发生的因公经济责任,并按期足额支付引进人才薪酬、社会保险(含单位和个人交纳部分)至随智公司。

第七条  随智公司根据用人单位的考核结果,按期发放人才薪酬,交纳社会保险,协调市直相关部门做好引进人才档案、社会保险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引进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经与用人单位和随智公司协商一致,可将劳动关系转移至用人单位,随智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随智公司根据人才引进实际需要,协商签订人才服务协议,服务期限原则上不低于2年。用人单位基于自身发展形势变化、岗位需求调整等原因与随智公司提前解除人才服务协议,随智公司可协调推荐引进人才到我市其他相关企业工作。

第三章 引才对象和程序

第十条  结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要,主要引进以下四类人才:

1.全日制博士或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2.全日制硕士或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3.全日制本科或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4.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引进人才为随州市外(含随州籍在外)优秀人才,年薪原则上不得低于8万元。

第十一条 随智公司对人才引进采用以下程序:

1.征集筛选企业人才需求;

2.与用人单位签订人才服务协议;

3.制定招聘公告;

4.发布招聘公告;

5.接受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6.组织考核(以用人单位为主),确定候选人;

7.对候选人进行考察;

8.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

9.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组织人才上岗。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每年设立30个“公聘民用”试点指标,并可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指标数量,重点支持我市“2236”产业集群核心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每家用人单位每年通过“公聘民用”方式引进的人才原则上不超过2名。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在非公企业服务满1年的,按年薪30%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生活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按博士或正高级职称3万元、硕士或副高级职称2万元、本科或中级职称1万元、其他急需紧缺人才1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奖励。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可按规定享受炎帝人才支持计划有关政策,各地各相关部门优先协调解决子女入学、医疗保障、人才公寓等需求,并在我市专家休假体检慰问和相关评先评优活动中给予优先考虑。鼓励各县(市、区)进一步探索完善“公聘民用”引才模式,并加大配套政策支持力度。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公聘民用”一次性生活补贴和引才奖励所需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市、县(市、区)各承担50%,从各级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此前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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